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5/06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募集之。
3.私募股數:不超過壹仟貳佰萬股普通股。
4.每股面額: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及股數計算之。
6.私募價格: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每股平均成交價格,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之股價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
(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若私募價格低於私募參考
價之八成時,應洽獨立專家表示意見。並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43條之7及第
43條之8等相關規定辦理。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且本次發行之
私募普通股自交付之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情事外不得再
行賣出,其流動性極差,故其價格訂定應屬合理。
(4)實際訂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
場狀況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
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
定之轉讓條件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應依相關規定
向櫃買中心或證交所取得核發上市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
行程序,並申請上市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強化整體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及引進策略性合作夥伴,預
期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的規
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
項。
(2)本次私募股票如因實際籌資有分次辦理之必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
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之,分次辦理以不超過二次為限,其用途
及效益同本案第10項。
(3)有關本案之私募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或其他相關事宜等,
將以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為最後定案之依據,日後如遇法令變更、主管機
關核定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修正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