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3/25
2.發生緣由:
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派依證期會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函及
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
自當年度稅後淨利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得分派盈餘。
3.因應措施:
召開董事會討論通過修正。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與93/02/20原決議內容相同不變動:
擬議配發股東現金股利45,000,000元,即每股發放1.50元現金股利。
2.董事會擬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相關資訊變動情形如下:
(1)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由872,296元變更為828,299元。
(2)擬議配發董監酬勞由3,150,000元變更為2,970,000元。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更新為1.48元。
上述分派情形,俟93年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分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