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7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特定對象募集之。
3.私募股數:不超過4,000,000股額度。
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5.私募總金額: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係依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
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
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
之八成為訂定依據,惟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
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新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請公開發行。除以上規定外,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所處金融環境、市場狀況及公司未來營運
資金需求後,為掌握資金募集時效,爰擬透過私募方式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2)本案由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分
二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預計達成改善財務結構之效益。
(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
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