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99/07/0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張燈河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生產銷售尼龍、特多龍網、線、索及
編網處理機及漁網配件、網具。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9/07/05~102/06/24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董事會以全數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全數同意決議行之。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張燈河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本公司總經理張燈河擔任昆山金洲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昆山金大化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泉州市金洲海洋科技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昆山金洲公司地址:江蘇省昆山開發區黃河中路188號,
昆山金大化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蘇省昆山市周市鎮青陽北路。。
泉州市金洲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昆山金洲公司營業項目:生產銷售尼龍、特多龍網、線、索及編網處理機及漁網配件、
網具。
昆山金大化纖科技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生產高技術、高強度之PE、PP及尼龍單絲利用
下腳料再生及相關合成纖維製品。
泉州市金洲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營業項目:漁業養殖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上述所有提及之公司均為本公司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均具正
面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上述所有提及之公司均為本公司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均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