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6/06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依據證期會發布「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修訂。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作業程序」修訂
後,長短期投資相關條文如後:
第五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
或屬開放式之國內受益憑證或海外共同基金,或原始認股( 包含設
立認股及現金增資認股),或債券或標的公司為符合上市(櫃)前股
權分散而辦理公開銷售者外,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依規定編
製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由簽證會計師就前開財務報
表顯示之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之差異(以交易金額為基準)出具意
見書,如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差距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簽證會
計師尚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對差異
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有價證券之交易,應由主辦部門依據市場行情並分析預測
未來展望,以擬定交易條件,並按本公司相關授權規定核定。
〈二〉取得或處分前項資產如屬公司法第一八五條情事者,
應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應先洽請專
業鑑價機構(係指章程或營業登記證載明以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
產之鑑價為營業項目者)出具鑑價報告(不動產鑑價報告應行記載
事項如附件一、附件二,如出具「時值勘估報告」、「估價報告
書」等以替代,其記載內容仍應符合,且該鑑價機構及其鑑價人
員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訂之關係人或為實
質關係人之情事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係以交易金額為
基準)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請簽證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
表示具體意見。
〈二〉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
鑑價機構鑑價,如二家以 上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請簽證會計師依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對其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
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三〉契約成立日前鑑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
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
由原鑑價機構出具意見書補正之。
〈四〉有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應註明是否符合
土地估價技術規範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作為交易價格之參
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通知公司
監察人及提下次股東會報告,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
上開程序辨理。鑑價報告並應分別評估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或
特定價格之結果且逐一列示限定或特定之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
該條件,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並明確表示該限
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是否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
〈五〉除上述四以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或
上述一、二之簽證會計師意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週內取
得,並補正公告原交易金額、鑑價結果,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
師意見後申報。
決定序:
〈一〉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交易,應由主辦部門評估分析
結果簽擬交易條件逐級呈核,並按本公司相關授權規定核定。
〈二〉取得或處分前項資產如屬公司法第一八五條情事者,應
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七條: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鑑價報告或簽證會計師意見。
第八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合建契約外,應依證
期會所訂之「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申報,
且應編製自預定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其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並應提報下次股東會報告;交易金
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規定之標準
者,並應辦理公告。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標準及程序
一、公告申報標準: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二)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三)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
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五)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
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6、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
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
價證券之金額。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二、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
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
,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依規定應
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
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
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
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七條:本公司及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倘
有需要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
制訂明如下: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度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
二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淨值百分之二十。
二、有價證券之總額度:
(一)長期持有者: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子公司不
得逾其淨值百分之五十。
(二)短期持有者: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子公司不
得逾其淨值百分之三十。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一)長期持有者: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子公司
不得逾其淨值百分之五十。
(二)短期持有者:不得逾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子公司
不得逾其淨值百分之三十。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