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8
2.公司名稱: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與地主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關係人)簽訂合建分售契約書,
依約由地主依預售合約所載定期向客戶收取預售房屋及土地款,再按月彙總所
收取之房屋款於次月初匯還本公司。截至9月30日止,山圓建設依約向客戶收取
款項計21,965千元,且已於10月初匯還本公司,該等款項本公司認列屬山圓公
司代收本公司之款項,惟會計師核閱時,將其重分類至應收關係人款項,致使
本公司自結數與會計師核閱數差異21,745千元(另提列備抵呆帳220千元)。
6.因應措施:更正申報。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