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董事等人
(2)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0/01/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對本公司現任董事提起民事不適任訴訟。
4.處理過程:
本公司現任董事等人將於近日內委任律師出庭進行本案辯護並了解投保中心日前
依其公告受理期間求償總人數是否達到法定求償人數。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暫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現任董事等人將委任律師進行本案辯護。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有關日前投保中心來函要求本公司對前任董事等人求償財報不實一案,由於本案尚在
審理中,前任董事等人是否有罪待司法判決後本公司才能得知,本公司前任董事等人
對涉嫌財報不實一案配合檢調單位釐清案情中,也期司法早日還其公道,故本公司對
前任董事等人尚未判決前,無從對其行使賠償相關事宜,期間本公司也曾行文至投保
中心了解求償人數及金額,但投保中心對此也未回應本公司,而今對本公司現任董事
等人提起民事不適任訴訟,本公司對此深表遺憾,本公司現任董事等人將委任律師進
行辯護,本公司前任及現任董事會成員自九十五年接手飛寶動能(原名:赤崁科技),
對公司相關電動車和其他業務無不盡心盡力推廣,竭盡所能突破公司面臨之經營困境
,本公司在缺乏銀行團金援下能支撐至今,再再皆因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大股東為公
司犧牲至此,為維護股東權益負起最大責任,實屬不易,非如起訴書上所云之罪證鑿
鑿,也請相關檢調單位能明察秋毫,能早日還本公司前任及現任董事會成員清白,以
正視聽,莫對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一昧狙殺欲定罪之,此舉對本公司之永續經營非良道
,也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及公司形象,若因此造成本公司不可彌補之損害,本公司盼全
體股東能自救及號召各方社會之相關賢達人士,提供本公司寶貴意見,以利本公司能
早日解決困境,也感謝本公司股東長久以來支持及愛護,本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將為
股東謀取最大福利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