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18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93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年4月29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4707號函辦理。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辦理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台幣二億伍仟萬元乙案,業經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4月29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14707號函核
准在案。
(2)本公司93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處理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發
行事宜,今董事長決定以93年6月18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並取前一個
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及前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擇一乘以101%為計算依據,轉換價格為新台幣11.51元。
(3)為增加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流通性,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4)代收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