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八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股東常會決議
通過每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0.8元。
二、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定訂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為現金股利配息基準日。
三、現金股利訂於九十年七月五日起,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以掛號郵寄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之方式發放。
四、股息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現金股利金額在新台幣五十元
以下者,僅郵寄通知單,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
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掛號郵寄(郵寄過戶者,
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
市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辦理過戶手續。
六、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