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2/17
2.發生緣由:
(1)依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2)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三年至九十七年每年之十二月二十五日
為基準日,並按第十二條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訂價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
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
80%;本公司並應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重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
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不含)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
(3)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取前一個營業日(8.40元)、前三個營業日
(8.47元)及前五個營業日(8.38元)(均不含訂價基準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者為基準價格,乘以轉換溢價率104.75%後為8.78元,尚低於發行時
轉換價格(可因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80%下限之新台幣12元,故轉換
價格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由每股新台幣15元調整為每股新台幣12元。
(4)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截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止未有債權人請求轉換之情
形。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