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或董事會決議日:100/06/10
2.處分之受讓對象或放棄現增洽特定人之決定方式:
(1)為配合「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興櫃,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八條規定,提撥不超過該公司股本3%
(4,500仟股)之股份,作為推薦券商認購用途。
(2)與中央研究院技轉噬菌體顯現scFv技術之契約約定應轉讓給付股份100,000股。
3.處分價格或現增價格之決定方式:處分相關事項授權董事會辦理。
4.前揭決定方式之合理性說明: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辦理。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