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分割
2.事實發生日:99/8/19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新設子公司,原股東權益不受影響。
7.併購目的:
為快速強化未來十年國際化新藥開發實力及經營績效,進行策略性專業分工與內部研發
資源整合,降低抗體新藥族群開發風險。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透過策略性專業分工與內部研發資源整合,提升新藥開發實力及經營績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分割並未辦理減資事項,故對每股淨值與每股盈餘並無影響。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本公司預計取得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計50,000仟股。
(2)換股比率係參酌獨立專家之評估意見訂定之。
11.預定完成日程:
分割基準日暫訂為民國99年11月25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自分割基準日起,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其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
利義務,均由泉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概括承受。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不適用。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一、 分割讓與之營業範圍
1.中天公司新藥研發中心項下「癌症與病毒感染之抗體新藥及其相關偵檢試劑業務」:
(1)MB-VEmAb01 (mAb01):研發癌症中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簡稱VEGF)之單株抗體,可應用於肺癌、大腸直腸癌、乳癌。
(2)MB-VEmAb02 (mAb02):研發癌症中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簡稱VEGF)之單株抗體,可應用於肺癌、大腸直腸癌、乳癌。
(3)MB-HCTmAb4-1: 研發針對大腸癌細胞具有專一辨識力之單株抗體,可應用於大腸直
腸癌。
(4)MB-H60mAb04: 研發針對肺癌細胞具有專一辨識力之單株抗體,可應用於肺癌。
(5)其他癌症、病毒感染抗體新藥及其相關偵檢試劑業務。
2.中天公司新藥研發中心項下「癌症與病毒感染之抗體新藥及其相關偵檢試劑業務」
之相關資產及負債。
3.中天公司新藥研發中心項下「癌症與病毒感染之抗體新藥及其相關偵檢試劑業務」
之相關人員。
4.中天公司新藥研發中心項下「癌症與病毒感染之抗體新藥及其相關偵檢試劑業務」
之相關契約(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契約、技術授權契約、技術服務契約、借貸契約及
其他相關契約)、訴訟案件、法律關係、法律地位、執照、許可與其相關權益。契約
之移轉,須徵得原契約相對人同意者,須經該相對人同意後始生效力。
5.中天公司於分割基準日前所研發擁有之專利技術、營業業務機密,凡專屬新藥研發
中心項下「癌症與病毒感染之抗體新藥及其相關偵檢試劑業務」,分割讓與泉盛生技
公司。
6.其他與中天公司新藥研發中心項下「癌症與病毒感染之抗體新藥及其相關偵檢試劑
業務」之資產、負債、權利義務關係、權益、分割讓與之營業/財產已享有而未屆滿
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執照、許可及相關法律關係暨地位。
二、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係以中天公司民國99年
6月30日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估算,預計為新台幣500,000 仟元。
三、分割讓與之資產價值:預計為新台幣500,000 仟元。
四、分割讓與之負債金額:分割讓與之負債新台幣0仟元。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無。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