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2/09
2.發生緣由:為配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9月16日(91)台財證(一)字
第0910143206號函,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規定。
3.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及與員工協商後,修正本公司九十一年第一次及第二次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份條文,如下
修正前條文:
五、認股條件
( (一) ~ (三)略 )
(四) 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 3 略 )
4.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早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四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 餘略 )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
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應
於普通股除權基準日、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發
行完成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價格 = (略)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調整前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除法令另有規定
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依本條第一項之方式,
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
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若已上櫃或上市,則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或上
市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遇例假日時,則提前至例假日前一日)為申請換發
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三月二十日。
(2)發放前一年度股利之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除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若
於該年度股東常會未決議分派股利或股息時,則以該次股東常會日為換發普通股
之基準日。
(3)九月二十日。
(4)十二月二十日。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
。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
新股認購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修正後條文:
五、認股條件
( (一) ~ (三)略 )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 3 略 )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以日期較早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
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 餘略 )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 (略)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
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若已上櫃或上市,則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櫃或上市
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
記。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