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30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九十三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目前轉換價格為15.8元,
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遇有普通股增加時,轉換價格應予調整。
二、本公司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發行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憑證發行總額為192,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股;
依「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規定,
認股權人(暨員工)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故自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
受理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並換發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三、九十三年第三季認股權人(暨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80,744.5單位,
認購股數為807,445股,每股認股價格新台幣10元,
合計繳納認購股款為新台幣8,074,45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807,445股,
每股面額10元;增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79,800,000元,
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87,874,450元,則新股發行後之
已發行股份總額為28,787,445股。,本公司於民國93年9月29日
經第十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訂定九十三年第三季員工認股權憑證
換發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為93年9月30日。
三、依本公司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其轉換價格公式為:
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或分割基準日調整之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X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後轉換價格=15.8X{〔27980000+(10X807445)/20.5〕/(27980000+807445)}
=15.6元,故轉換價格自93年9月30日起由新台幣15.8元調整為15.6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