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27
2.發生緣由:(1)本公司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發行
九十三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並於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買賣。
(2)依本公司九十三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中
第九款轉換期間:「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一個月之次日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止,
除(一)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到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
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使得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受理轉換公司債債權人之請求轉換。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