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7
2.發生緣由:為配合證期會91年9月16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143206號函,
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持有人求認購時,得先發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之規定,
及93年2月2日修正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3.因應措施:本公司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十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本公司
九十二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如下
修正前條文: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
依本條第一項之方式,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個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
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惟當年度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六月二十七日。
2.十二月二十七日
(六)為配合公司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須於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前七日
(不含基準日當日)向本公司承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於基準日前(含當日)完成繳款者,
參與該次換發普通股。
(七)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
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
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
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正後條文:
七、(二)刪除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 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
(五)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六)本公司應於當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歷次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二)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修正後之主要內容對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