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1/17
2.公司名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轉換公司債(晟德二)將於100年1月21日滿三年,依轉換辦法規定訂定
債權人賣回權相關作業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向交易券商提出申請,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
加計利息補償金(3.03%)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0年1月21日。
(3)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間:自99年12月23日起至100年1月21日止。
(4)賣回價金發放日:100年1月28日(以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之銀行帳戶)。
(5)申請賣回手續:
因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截止日前
一個營業日(100年1月20日)止,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
/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辦理債券賣回手續。交易券商於收件後向台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提出申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
時即生賣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6)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敦化南
路二段97號B2 、 電話:02-2705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