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1/13
2.發生緣由:
行政院環保署99年11月15日至本公司稽查,發現下列事項違反規定:
(1)部分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C-0202)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
(2)部分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C-0202、廢溶劑C-0301)未於每月申報其貯存情形,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新台幣12萬元。
(3)部分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C-0202、廢溶劑C-0301)之貯存方法,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
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暨未有防止地面水
、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
3.處理過程:
99年11月15日本公司因客戶稽查正進行廠區整理,適逢行政院環保署稽查發現部分廢棄
物及中間體溶液未依規定登載、標示及暫存,因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本公司於99年12月15日向桃園縣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唯陳述意見未獲桃園縣環保局接
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53條及第36條規定,裁處罰鍰。
本公司現正依規定進行變更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棄物標示及暫存申報。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28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依規定期限完成變更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棄物標示及暫存申報。
本次違規係因客戶稽查進行廠區整理,廢棄物存放空間不足造成,將進行減廢及廢棄物
儲存空間調整,以落實依法管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