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99/06/0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 瑞士商旭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Jurg Christian Ammann
(2)董事 吳弘志
(3)董事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翁維駿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2)不適用
(3)董事 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翁維駿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3)南京旭富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南京高新技術經濟開發區星火路10號主研究大樓802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原料藥、中間體之製程開發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