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2/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
之全體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會同意核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
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
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之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以不低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計算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
2.本公司上市(櫃)掛牌後,以不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係指自發行日起算滿二年)可依本
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訂定。若未另
訂則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之重大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4. 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須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份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失效。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起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
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復職後始可
以執行;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
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
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所有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利均於取消留職停薪生效日當日起失效。
4.非因職災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之。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自行請調而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本辦法之離職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
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
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
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
方式處理:
1.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未達二分之一)
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2.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達二分之一)時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
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
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扣除本公司
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
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至指
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已認購未
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不得再行認購。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
銷認股繳款。
(三)收足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本公司普通股若
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依本辦法新發行之普通股股
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
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