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基醫 重大訊息 - 九十九年第八次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本公司「九十九年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及相關事宜公告。

股票代號:4116 明基醫
發布時間:2010-12-17
主旨:九十九年第八次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本公司「九十九年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及相關事宜公告。
1.事實發生日:99/12/17 2.公司名稱: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九十九年第八次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本公司「九十九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修正條文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第一款及第一款第四目 修正前 :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 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4.「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修正後 :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4.「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因員工 紅利發行新股,若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 金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若本公司為 公開發行公司,則以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繳款 金額。 6.因應措施:本公司「九十九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訂定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九十九年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99/12/08金管證發字第099006804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