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7/09
2.發生緣由:員工紅利轉增資對盈餘及股東權益可能稀釋影響暨其
合理性及對股東公平性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之規定:公司每年
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後,除保留部份外分派如下﹕員工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五,董事監
察人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剩餘部份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員工紅利分配方式依91年11月28日董事會
通過之員工紅利分配辦法規定:員工紅利之分配,授權總經理依
績效評定予以分配,紅利分配得以獎金或分配入股方式發給員工
,每年由董事會另行核定之,91年度員工紅利轉增資係為充實營
運資金,讓員工分享經營成果,加強員工向心力,並由董事會提
案經股東會通過在案。
(二)本公司91年員工紅利盈餘轉增資案業已於92年6月25日之92
年股東常會通過,計提撥新台幣6,970,000元整轉股本,發行新
股697,000股,每股面額10元。對於91年稅後EPS之影響從1.31元
降為1.28元,變動百分比為2.29%,對股東權益及股價之影響不
大,但後續效益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