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1/03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
C.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總數不超過35人)
特定人之選任,授權董事會洽符合C項人選中選定之,若募集不足部份,
授權由董事長再洽符合C項之特定人募集之。
3.私募股數:二仟七佰萬股為上限,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之。
4.每股面額:壹拾元。
5.私募總金額:私募之股票面額最少1.8億元,最高2.7億元為上限,
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之。
6.私募價格:依股東會前5日收盤均價及93年12月31之公司淨值之平均數,
並依據發行時市場價格一定比例為定價原則,經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發行當時
依市場狀況訂定合理比例。
7.員工認購股數:NA
8.原股東認購股數:NA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交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
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交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市(櫃)交
易。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
有價證券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增加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為增加營運資金,透過股東會視實際需求辦理私募,
可提高公司籌資靈活性與機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