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22
2.發生緣由:
經證期局來函(金管證六字第0930141874號)指示
重編93年上半年財務報告,故本公司重編
本公司於93年8月30日由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財務報告,
其保留內容如下:
1.前任董事長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向華南銀行辦理個人信用貸款,
而未依背書保證程序取得本公司之本票新台幣30,000仟元進行
保證之用,經華南銀行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提示該本票,
造成本公司跳票,並於同日以本公司之華南銀行活期存款金額抵
銷新台幣18,832仟元抵銷前任董事長之借貸,前任董事長
於93年8月30日提供土地設質,作為該款項之擔保,惟該土地擔保
之價值是否足夠,無相關資料可供驗證。本會計師無法對該擔保品
之價值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
2.本公司投資太平洋皇家中國積極成長基金及太平洋皇家歐洲成長
基金,合計新台幣38,682仟元,於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計
產生16,578仟元之跌價損失,上述基金業經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七日申請贖回,截至外勤終止尚未收到,由於本會計師未
能取得回函,且無法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
3.因應措施:
依函指示,本公司洽請會計師針對93年上半年度財務重行查核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