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10/22
2.發生緣由:
一、轉換期間: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債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
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下列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
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
條規定辦理。
1.洽辦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後至無償配股
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之期間。
2.洽辦當年度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後至當年度現金增資認
股基準日之期間。
二、請求轉換程序: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得依下列二方式行使之:
(一)債權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
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
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
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二)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直接進行轉換
本轉換債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換請求書」,並檢同
債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後,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內,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本
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 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債直接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時,一律統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四、轉換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五、本轉換債發行日為91.08.08,自91.11.08起可開始轉換普通股。
六、本次換發之普通股將採無實體發行。
七、換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於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八、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5台北市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
電話:(02)2746-3797
九、此轉換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