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8/10
2.公司名稱: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係從事研究開發新藥為主要業務之生技新藥公司,江滄炫曾任本公司總經理
職,惟因恐觸犯競業禁止之嫌,於98年11月26日辭職。
(2)江滄炫等主管皆承諾離職則喪失技術股權利,並簽署確認書在案。
(3)江滄炫理應清楚知曉其於離職時即已完全喪失418,300技術股權利之事實,詎料竟於
99年7月6日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將上述明知業已喪失權利之技術
股股票全數匯入其個人帳戶遭拒;本公司多次試圖連繫江滄炫,皆不回應,遂於99年7
月30日發出存證信函,通知其於一週內出面說明,江滄炫非但置之不理,並於99年8月2
日更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聲請其持有本公司之持股證明,本公司不得已乃提起訴訟
。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據查江滄炫於本公司總經理任內,由其配偶蔣淑齡和胞兄江滄洲分別為負責人設立與
「懷特」公司名稱雷同之「匯特」與「萊特」等營業性質相似之生技公司,於其離職
後旋即將「萊特」公司負責人改由江滄炫本人擔任;本公司茲特聲明上述系列公司與
「懷特」公司完全無關,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