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特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4108 懷特
發布時間:2010-08-06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8/0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等、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服務年資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 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總數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000股之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 普通股之收盤價。(2)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A)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B)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C)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離職(含自願離職、開除、免職):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C)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D)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E)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F)調職人員權益: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資遣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公司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 (G)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全部或部分予以收回並註銷。 (6)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該股份總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次經會 計師驗資完竣之實收資本額。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因員工紅利發 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 之影響。 (C)若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則新股單價為受讓基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1、3、5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 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比例= 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格。 (4)遇有須調整認股價格之情事,由管理部門依上述公式調整,並經董事長核定,無 須再送董事會決議;若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除依本辦 法調降認股價格外,對於已授予但未行使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得按 股本變動之比率,以調降後之價格為認股價格,增發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但以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為限。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A)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B)自本公司發行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股東會決議分派現金股息之日起至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期間截止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 (C)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D)「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E)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認股權人除上述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提出申請。 (2)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3)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 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4)本公司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本辦法交付予認股權人之普通股股份,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 人,將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0.76%。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發行前 修改時亦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