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
(2)法院名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3)文書案號: 97年度智字第38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
2.事實發生日:100/08/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原告)以本公司生產之汰杉注射劑侵害其專利為名,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及民事賠償新台幣壹仟萬元。本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
12日收到法院民事判決書,承審法院認為系爭專利因不具產業利用性,並
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71條第3款、第4款而有無效事由,故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汰杉注射劑之劑型乃為自行研發之技術,並於2010年獲准台灣專利。
另本公司業已委請法律事務所進行專利不侵權鑑定分析,鑑定單位提出之報
告證明本公司的產品並無專利侵權情事。而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亦認為
本公司之產品並無侵權的事實。除此之外,本公司已委請律師針對原告可能
採取的行動研擬對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