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與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間損害賠償案件之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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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0-05-21
主旨:本公司與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間損害賠償案件之後續發展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及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 (2)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3)文書案號:99年台抗字第374號 2.事實發生日:99/05/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下稱「美國禮來」)為中華民國發明專利 第66262、110476、109978號(下稱「系爭方法專利」)之專利權 人,因認本公司自國外所進口、用於臨床試驗之原料藥吉姆賽它賓 (Gemcitabine),係侵害其系爭方法專利之藥品,在要求本公司 提出製程等資料協商未果後,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6日對本公司 提起訴訟(下稱「本案訴訟」),嗣經一、二審法院為判決(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77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智上字第 26號判決),兩造均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繫屬於最高法院,最高法 院業已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中。除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外,「美國 禮來」另於95年3月10日,以本公司持續侵害其系爭方法專利為由,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禁止本公司 為一定之行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已於95年度5月17日做出裁定,在 本案請求範圍內准許「美國禮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並酌 定擔保金以備供本公司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至於「美國禮來」 所主張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方法為法院所不採之部分(例如:超出 本案請求之權利範圍部分),則不另為駁回之諭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另於95年度發函中央健康保險局,要求禁止本公司 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4.處理過程: 台北地院以九十五年度智裁全字第16號裁定准許後,本公司向台北 地院聲請供擔保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份,台北地院以九十六年度全 聲字第1064號裁定駁回聲請,本公司聲明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 抗告,亦被駁回。故針對智慧財產法院駁回本公司提供擔保撤銷定暫 時狀態之處份,本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由最高法院裁定:原裁 定廢棄,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更為裁定。智財法院更為裁定如下: 原裁 定廢棄,本公司於提供新台幣貳仟玖佰陸拾參萬元或同面額之華南商 業銀行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後,准予撤銷台北地院九十五年度智裁 全字第16號裁定。美國禮來提起再抗告,亦遭高等法院駁回,再抗告 費用由美國禮來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美國禮來」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影響為,需提供新台幣貳仟玖佰陸拾參萬元 或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存單做為擔保。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會於訴訟上積極爭取應有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