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844,332,86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4~100/10/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9.63~122.03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未執行完畢。
原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故未予以執行完畢。
執行率為25.00%。
第二次買回未執行完畢。
原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穩定並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
執行率為26.67%。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一百年第一次買進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 提請討論。
說 明: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擬自有價證券集中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其買進股份之相關
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需待決議當日
收盤價格計算;即新台幣183,045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自100年08月24日起至100年10月23日止。
(5)預定買回之數量:1,500仟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46%。
(6)買回之區間價格:依證期局建議之區間,上限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前十或三十個營業日之
平均收盤價較高者之150%,而下限為本次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70%,即每股新台幣
49.63至122.03元。但若股價已低於此區間價格之下限,仍得繼續買回。
(7)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買賣市場買回。
3.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之1.46%,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
狀況及資本之維持,另委請會計師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出具評估報告意見書。
議事過程摘要:(略)。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含獨立董事)後,贊成八票,反對一票(王偉斌董事),本案
經表決後照案通過。
案 由: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聲明書 提請討
論。
說 明:
1.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謹依規定擬訂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
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詳如附件七。
議事過程摘要:(略)。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含獨立董事) 後,贊成八票,反對一票(王偉斌董事),本案
經表決後,依表決結果修正董事會聲明書,照修正案通過。
案 由: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提請討論。
說 明:
1.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2.謹依規定擬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八。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含獨立董事) 一致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
定,逾期未轉讓股份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一公司超過半數之普通股股權者),依員工服務年資、職
等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依本辦法第五條標準訂定認購股數,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訂定及公佈之,享有認購資格。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本
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
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
第五條 員工得受讓股數分配原則如下:
一、職等:20%。
二、年資:30%。
三、工作績效:20%。
四、特殊貢獻者:30%。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轉讓價格、
認購繳款期限、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唯個別員工之可認購總
數,因涉及個別之特殊貢獻與績效表現,屬機密性,可不予公佈。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公
司另洽其他員工或特定人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五、上述作業程序之詳細內容將另訂實行細則後呈董事長核定,並另公佈之。
﹙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不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若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
價格時,以不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但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得按
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如下(計算至股為止,小數點以下捨去不計):
[(調整前轉讓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納金額X新發行股數)]
調整後轉換價格= -----------------------------------------------------------
(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含尚未註銷及尚未轉讓、轉換之庫藏股。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符合受讓人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
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者,在其留職停薪期間。
二、員工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
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
四、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時,若公司與員工間有依法訂定之其他權利義務約
定事項,亦應一併遵循。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00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九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4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9.5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
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同意、一人反對本聲明書
之內容,併此聲明。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傅輝東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本次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
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
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註:前述之NT$3,844,332,860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
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為NT$183,0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