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醫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佳醫二、代號41042) 行使收回權及終止櫃檯買賣事宜

股票代號:4104 佳醫
發布時間:2010-06-02
主旨: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佳醫二、代號41042) 行使收回權及終止櫃檯買賣事宜
1.事實發生日:99/06/01 2.公司名稱: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本公司所訂之「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 (2)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 ,本轉換債截至99年5月底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22,500,000元, 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新台幣50,000,000元)時,本公司得以掛號 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 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之投資人,則以 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 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 ,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債。但債 權人得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要求本公司得按當 時之轉換價格及本辦法第九條與第十條規定,將全部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3)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 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 為本公司普通股。 (4)相關贖回時程如下: a.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99年6月17日至99年7月16日。 b.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99年7月16日。 c.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99年7月19日。 d.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99年6月17日。 e.債券收回手續(債券己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 券收回通知之始日(99年6月17日)起至屆滿日(99年7月16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f.本公司將於99年7月16日,將支付申請贖回者價款(扣除匯費),匯款至債券持 有人帳戶。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有銀行帳號欲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