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192,15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6~100/10/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00~2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1,115,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一次已買回0股。
第二次已買回21,705,000股。
第三次已買回14,613,000股。
第四次已買回20,0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股份執行情形:未執行完畢,原因:股市行情轉佳,故無執行。
第二次買回股份執行情形: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整體股東權益,本
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買回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
第三次買回股份執行情形: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整體股東權益,本
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買回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
第四次買回股份執行情形: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本公司擬依法第五次買進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
說 明: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擬自有價證券集中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股份予員工,其買進股份之相關事
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買回之股份將辦理「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192,157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自民國100年8月16日至民國100年10月15日止。
(5)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000股(佔總發行股數1.99%)。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4元至新台幣25元,若股價已低於此區間價格之下限,
仍得繼續買回。
(7)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市場買回。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計11,115,000股(佔總發行股數2.21%)。
(9)申報時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及己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請參閱附件2。
3、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數1.99%,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
本之維持。
以上謹提請 討論。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
第二案、訂定本公司第五次庫藏股轉讓辦法案。
說 明:
1、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辦法。
2、謹依規定擬訂本公司庫藏股轉讓辦法,請參閱附件3。
以上謹提請 討論。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
第三案、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聲明書案。
說 明:
1、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謹依規定擬訂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
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4。
以上謹提請 討論。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次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董事會同意授權董事長,對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
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核定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公司另洽其
他員工或特定人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符合受讓人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力:
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其留職停薪期間;
二、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
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
第十條 本辦法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
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五日公佈實施。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一○○年八月十五日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兩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兆豐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回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10,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9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
司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流動資產之47,889.29%(買回所需資金約佔本公司於民國一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銀行存款餘額之66.8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朱順一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五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合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
理,而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
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第18、19項之公告資料係由合勤科技(原上市代碼:2391)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以股份
轉換方式成立本公司前所執行,依據「股份轉換決議」第三條第三點規定,合勤科技已買
回之庫藏股中屬計劃目的為激勵員工並依轉讓員工辦法轉讓者,將由合勤科技繼續持有並
依股份轉換比率轉換為合勤投控公司股票,備供未來依原庫藏股買回目的執行或依其他法
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