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新竹地方法院;處分機關:無;相關文書案號:94年度重智字第4號
2.事實發生日:99/06/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於民國94年間因圓剛科技(股)公司所具有之台灣發明專利第472169號「可標定投影
位置之實物投影裝置」疑受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產銷之實物投影機產品侵害,
而對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案經五年審理,圓剛科技(股)公司今接獲新竹地方法院
第一審判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4.處理過程:已委由專利律師研議後續因應措施。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項專利係授權本公司實施於其產
品上,圓剛科技(股)公司產品並未實施,對圓剛科技(股)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任何
重大影響。而此項專利實施在本公司產品上之作用,在於便於使用者辨識可顯像範
圍,指示簡報物件的擺放位置,並非攸關產品主要功能之關鍵技術,雖具有輔助銷
售的作用,但並非產品之絕對需求。本訴訟雖經駁回,僅指競爭對手在產品設計上
亦可採用此裝置,應對本公司之業務不致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圓剛科技(股)公司與專利律師瞭解後,將於上訴期限前提起
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