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6/23
2.原公告申報日期:98/12/2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98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辦法
,其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發行單位數、認股條件之決定方式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修訂緣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及
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2)修訂內容:
修訂本辦法第5條認股條件之第2款權利期間之第1項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100%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