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08
2.發生緣由:
(1)針對本公司受台灣證券交易所要求本公司董事長出具若中國大陸社會保險及住房公
積金主管機關認定大陸各子公司應為聘僱員工補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或因此招致
處罰,將由個人無條件全額補繳相關款項之承諾書。此份承諾書已出具並呈交與台灣證
券交易所。
(2)針對本公司章程所訂定股利政策未規範股利發放之條件、時機及種類,台灣證券交
易所要求本公司於上市掛牌前修正股利政策部分。本公司已於100年3月18日之董事會通
過修正章程,並已提報至100年6月之股東會。
3.因應措施:上述承諾事項,第一項已執行完畢,第二項尚待100年度股東會通過。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