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6/22
2.發生緣由:九十九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
一、通過承認本公司九十八年度財務報表。
二、通過承認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
本公司九十八年初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7,294,361元,九十八年度稅後純益
32,752,573元,合計可供分配盈餘為40,046,934元,分配如下:
(1)依法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3,275,257元。
(2)每股分派紅利0.8元,其中現金紅利0.5元,股票紅利0.3元,分派股東之現金紅利為
22,747,503元,股東股票紅利為13,648,500元。
(3)分配員工紅利3,200,000元,其中1,600,000元以現金配發,另1,600,000元以股票
配發,其股數以股東會召開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計算之,
計有109,739股。
(4)董、監事酬勞399,000元,全數以現金配發。
(5)嗣後如因本公司辦理增資或因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購本公司新股等因素,
影響配股配息基準日本公司可參與分配股利之股數,致股東之配息率及配股率
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依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6)經上述分配後,本公司未分配盈餘尚餘375,674元;而本公司股本將由454,950,060元
,增至469,695,950元。
三、通過本公司九十八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
四、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
五、通過解除本公司第四屆董事新增加職務之競業禁止之限制。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