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銳人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最高法院書記廳
(3)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台上字第448號/100台民主六字弟301號
2.事實發生日:100/03/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銳人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11/13委託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控告本公司
侵害銳人弟科技所擁有之中華民國發明第I235312號中文詞彙快速輸入系統專利權,
並向本公司求償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與銳人弟科技(股)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
業經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台上字第448號裁定在案。
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第三審判決結果: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於100年03月28日取得該案判決本公司勝訴之通知書,
因此判決結果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採取後續必要之法律程序,以維護股東權益及公司商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