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8/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史樹傑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董事會決議日起至公司派任到期日為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史樹傑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東莞新旭光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中國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烏沙江貝村步步高大道第三工業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光學鏡頭、鏡片製造。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100%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