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064,320,17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5~100/10/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8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01,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自100年3月25日至100年4月28日共計買回本公司股份501,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視資本市場整體行情及環境,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分批買回,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董事會通過於100年8月25日起至100年10月24日,預定買回本
公司股份1,000,000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40元至80元間,惟若本司股價低於所定
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買回本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百年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民國100年8月24日訂定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使公司同仁能長期參與公司經營,特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董事會同意授權董事長決定,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
權超過50%以上)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經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服務年資、職等、績效考核、員工貢獻度等標準,訂
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授權董事長核決之。
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
後第二位止)。
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 十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之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一、○○○、○○○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點八一,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四點零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公司名稱: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袁万丁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40元至每股80
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
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影響;另依據該公司100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上
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所規定核算買回總金額上限為2,064,320仟元,本
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80元計算最高為80,000仟元,並未超過前述買回總金額
上限。綜上,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庫藏股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
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