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興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辦法」

股票代號:3597 映興
發布時間:2011-04-28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 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於主管機關申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 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實際得為認股 權人之員工即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薪資、職位係數、考績係數、在職係 數、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通過。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公司股本)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3,000個單位,得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告每股淨值及初次上市(櫃)之承銷價孰高者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 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若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前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 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2)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3)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 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 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 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調職: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時,其員工認股憑權證應比 照自願離職。惟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定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 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以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 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 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4)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仍得依本條第5.2.2項有關之時程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 (5)死亡: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 憑證,自員工死亡之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時未得行使認 股權之認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6)因受職業傷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5.2.2項規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中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第5.2.2項規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7)資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 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 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期認股權利 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並喪失 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9)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 司將予 以收回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及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若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本 公司股票仍未上市(櫃),則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之每股淨值。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公司若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 後之認股價格及調整後之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表,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 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申請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 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 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 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六)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 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價格行使後之權利限制: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同時授權董事長得因應主管機關或法令之要求修訂本辦 法,惟嗣後仍須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員工認股權發放,由人資部統一送達核准主管同意後方執行本作業。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