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7/0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
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
其對公司之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本公司承辦部門按前述原則,依
認購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
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
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
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 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若當日收
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
長依當時狀況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 2年 50%
屆滿 3年 75%
屆滿 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十五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
法暫停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資遣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
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收回註銷。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 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如因員工分
紅發行新股,而其每股繳款金額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註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依本條之規定加發認股權憑證,致可認購之股份
數額超過公司章程所定之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
始得為之。
(三)另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
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
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
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
之申請。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二款辦理。
(二)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
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