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約變更日期:100/06/22
2.契約相對人:辛耘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子公司
4.變更之原因:合併作業需要
5.變更之內容:
一、修改原合併契約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
變更後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七條條文:
第四條、換股比率變更之條件:
立約各方自本契約簽訂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甲方或乙方若有下述任一
情事發生者,第三條所述之換股比例應由雙方董事會共同協議變更之,
甲方因合併發行新股之股數亦隨同調整之: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或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或
(四)參與合併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或
(五)參與合併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或
(六)本合併案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示或為使本合併案順利取得相關主管機關
之核准,而有變更第三條換股比率之必要時。
第六條、合併基準日:
合併基準日於本合併案經雙方股東會決議通過以及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或核
准後,由立約雙方董事會共同訂定合併基準日。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00年
9月1日。如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未能於暫定之合併基準日前取得,
或甲乙雙方因其他情形認為有變更合併基準日之必要時,得由雙方董事會
共同協商決定之。
第十七條、本契約之生效及履行:
本契約於立約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簽訂,並於雙方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及
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始生效力。本合併案如未取得相關主管
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則自始不生效力。本合併契約經甲乙雙方股東會決議
通過後,得由各股東會授權其董事會及其代表人為各項必要之調整。
二、除原合併契約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改外,原合併契約其餘條款
不變及維持其效力。
三、本增補條款為原合併契約之一部分,效力與原合併契約同。
四、本增補條款一式二份,由雙方分執保管。@
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