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14
2.公司名稱: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迎輝公司對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麥建進等人提起刑事妨害秘密告訴乙案,前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後,於97年12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97年度偵字第10810號),
嗣迎輝公司對上述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
相關人員於100年03月11日接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99年偵續字第187號)
。本案屬刑事案件且本公司並非當事人,故對本公司營運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
相關人員接獲起訴書後,將委託律師進行答辯,法院亦將依法進行審理程序。相關人
員將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期查明真相,還相關人等以清白。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為端正視聽,維護本公司商譽,簡要說明有關迎輝公司對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兼總
經理麥建進等人提起之妨害秘密相關案件進度如下:
(1)有關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麥建進等人涉嫌妨害秘密告訴案件
民國98年01月09日-接獲高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
民國98年04月17日-接獲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之發回續行偵查通知。
民國100年03月11日-接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惟本案為刑事案件且本公司並非
本案被告,特予澄清。本案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相關人員均相信法院會
公正審理本案。
(2)有關迎輝公司向法院聲請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件,前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不得再抗告;故目前本公司之營運未受影響。
民國97年08月07日-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迎輝公司之聲請。
民國98年02月05日-接獲智慧財產法院裁定駁回迎輝公司之抗告。
民國98年07月06日-接獲最高法院函知審理結果,裁定駁回迎輝公司之再抗告,迎輝
公司對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3)有關迎輝公司對本公司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案件刻由高雄地方法院開庭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