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5
2.公司名稱: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2款規定,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並存儲於本公司所開立之專戶內,且應分別訂立委
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並於訂約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
期公告。
(2)本公司已於99/10/25與銀行簽訂委託代收價款及存儲價款合約,故依規定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委託代收價款機構: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2)委託存儲價款機構: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