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5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60,315,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6~100/10/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6.45~27.45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6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案經本公司100年8月15日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累計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為5,000,000股,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6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計新台幣137,250,000元,僅占本公司100年第一季流動資
產之13.68%,本公司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董事會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本次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委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評估意見書,綜合評估意見認為
本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公司之財務結
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本
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買回股份期間內不得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