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13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本公司九十九年度可供分配盈餘,除依法先予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外,其分派
方式如下:
(一)董監酬勞擬配發新台幣1,660,036元
(二)員工紅利擬配發新台幣4,980,109元。
(三)股東現金紅利擬配發新台幣50,551,398元,每股配發現金1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上述分派內容,俟提報一○○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並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
基準日及發放日,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2)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須
修正,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