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對本公司提起
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發文字號:智院真審四99民專訴35字 第
0990001020號。
2.事實發生日:99/03/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3.1本公司與鴻海公司之間於民國95年簽訂有授權契約就若干產品
項目定期給付權利金予鴻海公司。
3.2日前鴻海公司委託勤業會計師事務所至本公司稽核,惟該稽核
報告尚未經最終確認。因此,本公司與鴻海公司間就權利金數
額雙方尚有不同看法,鴻海公司之蔡東廷律師亦於民國99年3月
11日以書面告知本公司「尚待雙方進一步釐清」。
3.3惟 依本公司與鴻海公司間有關權利金數額之爭議應依授權契約
規定解決。並且和解協議中有約定管轄法院應為美國加州聯邦法
院。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就此事件會本諸誠信原則並遵循合約及法律,繼續與鴻海公
司協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此案並未對本公司營運
及出貨造成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略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 雙方另曾於2006年10月間簽訂和解契約,約定雙方就未來任何專
利糾紛亦應在協商調解仲裁之後方得訴諸法院。
2 因此除權利金之爭議外,即使另有授權契約外之任何專利糾紛,
雙方公司亦不得直接訴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