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0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81,786,74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03~100/10/0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2.50~100.15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9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三):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制度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轉讓予員工時所需之股票來
源案,敬請討論。
說明: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建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買回本公
司股份,以供轉讓予員工所需之股票來源。本公司可買回之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
資本公積之金額。
2.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
預計買回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之部分將辦理減資。
3.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本公司買回股份應公告及申
報之主要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以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781,787仟元(依100年3月31日經會計師核閱之
資產負債表為基準)。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0年8月3日至100年10月2日(依法規應自申報日起兩
個月內執行完畢);預計買回3,0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50.68元至100.15元,本次最高買回總金額新台
幣300,450,000元。於上開買回期間若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本公司仍
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0股。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4.本次預訂買回股份總數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94%,且買回股份所需之金額上
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1.82%(依100年3月31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債表為基
準),業經考慮本公司財務概況,本案對本公司資本維持應無重大影響。
5.本案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合理性會計師評估意見
書」,認為本公司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對本公司除造成速動比率及流動
比率下降及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
報酬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請參閱附件。
6.依規定本公司於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
時,需由出席董事同意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請參閱附件;及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
7.敬請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後,決議調整買回之區間價格如下,其餘照案通過。
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62.5元至100.15元,本次最高買回總金額新台幣
300,450,000元。於上開買回期間若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本公司仍得繼續執
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
次轉讓。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含
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上述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
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得考量個別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
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員工於認
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不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
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其他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股份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以上條文相關細則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並得報董事會決議修正。
第十三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00年八月二日第四屆第十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
﹚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不逾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9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21.82%,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徐清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下
降及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並未產
生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