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1/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79,155,96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1/13~100/03/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0~20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買回期間:民國97年03月03日至民國97年03月03日。
2.實際買回數量:25,000股。
3.已辦理轉讓股份:25,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
本公司九十七年第一次公告買回庫藏股後,因股價趨於穩定且逐步維持在買回上限以上,在
顧及股東權益及員工認購意願下,致使本公司無法全數執行完畢。故本次執行率為2.5%。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董事會通過於100年01月13日起至100年03月11日,預定買回本公
司股份500,000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20元至200元間,惟若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
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買回本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0年1月12日訂定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使公司同仁能長期參與公司經營,特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授權董事長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
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員工貢獻度等標準,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授權董事長核決之。
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四捨五入
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止)。
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 十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百年一月十二日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本公司股份伍拾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五一,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佔本公司99年第三季季報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七點○七,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
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公司名稱: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楊立昌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
間之訂定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
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影響,故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
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