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理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96年度重智字第3號/98年度智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關於本公司起訴主張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型號DM11C、DM13C之LED驅動元件侵害本公司
中華民國第I220973號「用於點亮顯示元件之驅動元件及驅動組合裝置」發明專利並請求
賠償新台幣各伍佰萬元,於100年1月6日收到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正本,宣判原告
之訴駁回。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收受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後續措施。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前開判決應不影響本公司之產品銷售、業績和營收。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對前開判決結果深感遺憾,並擬於收受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